(2013)皋搬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与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原常青镇)叶庄居委会8组。负责人季琴。被告钱美华。被告姜林。被告刘桂余。被告徐华。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诉被告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