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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与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原常青镇)叶庄居委会8组。负责人季琴。被告钱美华。被告姜林。被告刘桂余。被告徐华。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诉被告钱美华、姜林、刘桂余、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青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