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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与王朝新、王长文、孙学兵、吴贤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王朝新,王长文,孙学兵,吴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王朝新。被执行人:王长文。被执行人:孙学兵。被执行人:吴贤福。本院在执行(2013)黄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朝新、王长文、孙学兵、吴贤福银行存款人民币26326.1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