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李庆军与李庆军、李国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李庆军,李国军,李臣然,李森林,陈丁臣,陈广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93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沙镇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郭海广,主任。被告李庆军,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国军,女,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系李庆军之妻)。被告李臣然,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森林,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丁臣,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广军,男,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李庆军、李国军、李臣然、李森林、陈丁臣、陈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汇民粮油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贺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