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师建营诉石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建营,石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437号申请执行人师建营,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号。被执行人石晟磊,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号。师建营诉石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晟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师建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向石晟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石晟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石晟磊在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未支取的项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石晟磊的款项178万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