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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原告刘某某经亲朋戚友劝解,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人俊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