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58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原告刘某某经亲朋戚友劝解,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人俊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