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雪丰与王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丰,王宝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张雪丰,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宝柱,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丰与被告王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雪丰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张雪丰负担。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