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行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柏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组织结构代码:00516624-5.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孙柏芝。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柏芝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行审字第3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