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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37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0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 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