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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夕光与吴兰娟、赵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夕光,吴兰娟,赵冬梅,赵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128号原告:吴夕光,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兰娟,女,193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赵冬梅,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赵冬玲,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夕光诉被告吴兰娟、赵冬梅、赵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夕光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夕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夕光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