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四花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59号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罗金军,男,汉族。系申请人罗某某之叔叔。申请人罗某某请求宣告罗四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某诉称,申请人与罗四花是母子关系,申请人之父罗金成于2010年3月3死亡,罗金成死亡不久,罗四花不堪家庭重负,于2010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罗四花失踪。经查,申请人罗某某与罗四花是母子关系,2003年10月16日生罗某某。罗四花,女,汉族,1971年4月22日生,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樟木乡枫溪村枫溪11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7104227520。申请人之父罗金成与罗四花于1990年结婚,属夫妻关系。2007年4月26日罗金成死亡,罗金成死亡不久,罗四花于2010年3月10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枫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7日发出寻找罗四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罗四花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某之叔叔罗金军自愿作为失踪人罗四花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罗四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罗某某作为罗四花的儿子,申请罗四花为失踪人,申请人罗某某之叔叔罗金军自愿作为失踪人罗四花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罗四花为失踪人;二、指定罗金军为失踪人罗四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艳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