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小仪与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仪,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070-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仪,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43。被执行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余绍元。申请执行人黄小仪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1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1083.60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交了执行款1133.60元(该款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惠博法执字第1070-1号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年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