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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霍如华。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杨秀娟,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收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如华,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不和,也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因为刘某乙一直都是由被告父母带的,抚养费被告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该少分或不分,因为原告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是自由恋爱,是××××年××月举行的婚礼,原被告之间并非像原告所诉没有夫妻感情,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时间为××××年××月××日,××××年××月××日生长子刘某乙,如果没有夫妻感情就不会在2012年补办婚礼。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之所以同意离婚,只是为了成全原告愿望,并不是不能在一起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2012年1元原被告补办了婚礼。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东海县牛山镇玉带河路88号水上威尼斯昌福轩12-1-302室的房屋一套,位于东海县磷肥厂的房屋一套,在浙江宁波市双方各自经营的水晶店面各一个。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刘园亮一直在被告父母处生活,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均分,适当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刘园亮离婚。二、刘非凡由被告刘园亮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位于东海县牛山镇玉带河路88号水上威尼斯昌福轩12-1-302室的房屋归被告刘园亮所有,位于东海县磷肥厂的房屋归原告杨某所有。原被告双方在宁波市各自经营的水晶店面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光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