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西博坤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雷鸟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博坤科技有限公司,太原雷鸟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山西博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郝金贸国际数码中心B座7层D户。法定代表人洪东辉,总经理。被告太原雷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42号。法定代表人郝建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博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雷鸟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博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0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学会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炯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