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玉清与王祥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清,王祥太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459号原告孙玉清,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王祥太,男,1950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清与被告王祥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清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玉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