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6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蒋华龙、吴光红等与颜永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龙,吴光红,颜永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74-3号申请人蒋华龙。申请人吴光红。被申请人颜永金。担保人宋文俊。本院受理原告蒋华龙、吴光红诉被告颜永金、广西南宁品茶师茶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依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3年8月2日以(2013)江民一初字第1674-1号裁定扣押颜永金名下的粤A×××××小型汽车一辆。现被申请人颜永金向本院申请置换查封物,担保人宋文俊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担保,要求解除对颜永金名下的粤A×××××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财产置换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颜永金名下的粤A×××××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二、查封担保人宋文俊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56号香百合花园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绍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