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4)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素兰,张国立,张晶晶,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代素兰,女,193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国立,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晶晶,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岩,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代素兰与张国立、张晶晶、张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素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辉代理审判员 周建春代理审判员 部纪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