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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4)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素兰,张国立,张晶晶,张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代素兰,女,193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国立,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晶晶,女,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张岩,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代素兰与张国立、张晶晶、张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代素兰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辉代理审判员  周建春代理审判员  部纪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