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2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0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本华,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本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女儿王某甲,此后被告不正常上班,整天喝酒,酒后与原告吵闹,并打骂原告,为了女儿原告委曲求全一再忍让。最近几年被告整天无所事事,打牌、钓鱼、酗酒,酒后闹着要自杀,行为怪异,对原告打骂更加频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折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承认喝酒,但是我不酗酒,我出去打牌、钓鱼是因为怕和原告发生口角,确实发生过打架,我承认错误,向原告道歉,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989年秋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10月11日生女儿王某甲,现已成年。日常生活中,双方曾因琐事发生争吵、打骂。2013年8月6日,原告诉来本院。案经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能达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了解依法登记结婚,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虽有时因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庭审中,被告承诺改正自身的错误,并当庭向原告道歉,原告应给与其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包容,互相信任,多加交��沟通,多为对方着想,多顾及家庭及孩子的利益,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