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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永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83号原告: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5号锦江国际2栋7层2号。法定代表人:朱细莲,总经理。被告:李永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3)第1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李永学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7月26日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武汉市蘅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被告李永学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174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段一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若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