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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秋瑾与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瑾,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22号申请执行人:李秋瑾,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千秋别墅1期25-1栋。法定代表人:荣柱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3)第1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8073.5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8123.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8123.57元;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营收入8123.57元;三、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华饴家庭农场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价值8123.5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