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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守心与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心,李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55号原告:李守心,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奇,男,约50多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李守心与被告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0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