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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民初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张献伟与欧德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伟,欧德念,邹信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黄丽霞,黄钢纬,全招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罗民初字第1030-1号原告:张献伟,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住安徽省毫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德念,男,1964年4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台江县人,住贵州省台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海,连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信捷,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综合楼10层。负责人:伍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玲,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第二层西部区域、第三层局部区域及第四整层。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起武,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丽霞,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黄钢纬,男,1995年5月27日,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全招容,女,1932年3月28日,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中段261号。负责人:高立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献伟与被告欧德念、邹信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黄丽霞、黄钢纬、全招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已另案判决支付给事故其他当事人,已无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伟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欣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