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周某,曾用名周学侠,女,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的(2008)临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周某给付宋某4924元。宋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某的存款4924元被本院依法扣划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某,宋某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东方审 判 员 高卫东代理审判员 孙文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庆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