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武所、高广梅与被告韩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所,高广梅,韩李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高武所,农民。原告高广梅,农民。被告韩李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所、高广梅与被告韩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武所、高广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所、高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