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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武所、高广梅与被告韩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武所,高广梅,韩李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高武所,农民。原告高广梅,农民。被告韩李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所、高广梅与被告韩李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翔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武所、高广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所、高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