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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加宝、赵迎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加宝,赵迎春,徐小兵,杨珍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201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告丁加宝,居民。被告赵迎春,居民。被告徐小兵,居民。被告杨珍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加宝、赵迎春、徐小兵、杨珍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丁加宝、赵迎春、徐小兵、杨珍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