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马泉兴与赵福林,华新,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泉兴,华新,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马泉兴被告华新。被告赵斌。原告马泉兴与被告华新、赵斌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泉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新、赵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泉兴诉称,赵福林以经营彩票店缺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6200元,约定每月还款600元。截止2011年3月4日尚欠款18200元,后多次催讨均未归还。华新系赵福林之妻,赵斌系赵福林之子,故现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82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赵福林、华新、赵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泉兴与赵福林、被告华新系亲戚关系。2010年2月11日,赵福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赵福林向马泉兴借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元正。借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止,每月归还陆百元正。特立此据”。另查明,赵福林与华新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育被告赵斌。赵福林于2012年10月30日死亡。审理中,马泉兴陈述借款后至2011年3月4日,赵福林、华新共计归还了8000元。此后,其多次催讨均再未归还。借款时未约定利息,但因赵福林、华新违约,故要求自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条、户籍信息摘抄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马泉兴与赵福林之间的借款,现无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由,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现赵福林未按约每月归还欠款600元,已经构成违约,马泉兴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要求赵福林提前归还借款18200元并自2013年5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赵福林死亡后,其生前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华新与赵福林系夫妻关系,虽其未在借条上签名,但负有共同清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马泉兴借款本金18200元,并自2013年5月8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18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华新、赵斌以可继承赵福林的遗产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马泉兴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6元,合计826元,由华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鑫审 判 员 林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迦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