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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潮与宋效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海潮,男,住柘城县。被告宋效启,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潮诉被告宋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潮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