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海潮与宋效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李海潮,男,住柘城县。被告宋效启,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潮诉被告宋效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潮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