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范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清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