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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671号原告范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清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