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杜显才申请执行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杜显才。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负责人杨荣昌。申请执行人杜显才与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金山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杜显才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7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27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显才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