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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孙增孝与张海成土地承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增孝,张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孙增孝,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2日,住王寮镇孙村孙家组。被执行人张海成,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返还土地1.74亩及支付其土地承包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张海成已返还给申请人孙增孝1.74亩土地(其中0.8亩一块。0.94亩一块),并支付其土地承包费2800元,执行费3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