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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敏与被告莫峰磊、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敏,莫峰磊,李新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刘慧敏。被告莫峰磊。被告李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敏与被告莫峰磊、李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莫峰磊、李新江的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莫峰磊、李新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慧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