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王志英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特字第10号起诉人王某甲,女,生于1957年9月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3年9月6日受理了起诉人王某甲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修义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王某甲述称,王某乙与王某甲为夫妻关系,王某丙是其二人的婚生独子。王某乙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3)历城民特字第8号判决书判决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乙所在单位潍坊市×××局指定王某甲为其监护人。王某甲患有颈椎病等老年病,身体较弱,照顾王某乙力不从心;年龄较大,代王某乙履行各种权利义务多有不便。鉴于以上原因,王某甲不愿意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王某丙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经审查,王某乙,男,生于1958年4月14日,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局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2013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3)民特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王某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丙系起诉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婚生子,生于1983年2月26日,汉族,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潍坊市×××局于2013年8月30日指定王某甲为王某乙的监护人,王某甲不服指定提起本案诉讼。起诉人王某甲述称,王某乙的近亲属除王某甲外还有其子王某丙,王某乙的父母已亡故,无其他近亲属。王某丙述称,王某乙的父母亲早已亡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王某甲与王某丙,没有其他能够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王某甲年龄较大,身体有病,照顾王某乙力不从心,为了更好地照顾王某乙与王某甲两位老人,王某丙愿意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监护人。现监护人王某甲年龄较大,身体有病,照顾王某乙力不从心;王某丙身体健康,工作稳定,且愿意担任王某乙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潍坊市×××局指定王某甲为王某乙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王某丙为王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修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