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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高铭洋与邢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铭洋,邢建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高铭洋,住扶沟县。法定代理人高安民,住扶沟县。被告邢建设,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铭洋与被告邢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铭洋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邢建设的豫P669**号三轮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铭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邢建设的豫P669**号三轮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富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罗红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