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进、陈智谦申请执行樊建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陈智谦,樊建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陈进,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智谦,女,生于1997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学生。法定代表人陈进,(系陈智谦之父)男,生于1972年12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樊建君,女,生于1975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樊建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建君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樊建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原登记在被执行执行人樊建君名下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幸福花园7栋2-7-1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2012070**、建筑面积83.36平方米)的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陈进、陈智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德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