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民初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75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