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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潘建策与李启富其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27号申请执行人潘建策,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启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建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启富其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启富已履行标的款10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