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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98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丹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