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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虞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红威与丁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虞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祁红威。被告丁有利。原告祁红威诉被告丁有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由审判员陈学勤独任审理,于2013年9月13日在本院李老家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红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有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春天,原告祁红威为被告丁有利承包的虞城县杨集乡陇海新村建筑工程提供劳务,2012年4月结算,被告应当付给原告劳务费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7000元。被告丁有利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可欠条为被告所写。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二张,证明被告丁有利欠原告祁红伟劳动报酬7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认可欠条为本人所写,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春天,原告祁红伟为被告丁有利承包的虞城县杨集乡陇海新村建筑工程提供劳务,至2012年4月份结算时,被告丁有利应给付原告祁红威劳动报酬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4月欠原告劳动报酬7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予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有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祁红威劳动报酬7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有利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