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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155号原告付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郭某,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同原告,现下落不明。原告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生一子,1994年3月10日被告已离家出走,至今已近20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3年5月13日生一子,取名付茂壮,自1994年3月10日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聊城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老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近20年,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原告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刘玉昆人民陪审员  申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