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仵嫄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