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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仵嫄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