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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辖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曹庆华与青岛冠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冠青置业有限公司,曹庆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辖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冠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爱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庆华。上诉人青岛冠青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曹庆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一辖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因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