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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蔡成超与徐明杖、吕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成超,徐明杖,吕娇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52号原告:蔡成超。被告:徐明杖。被告:吕娇娜。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成超与被告徐明杖、吕娇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成超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