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郭义兴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义兴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41号罪犯郭义兴,绰号“老郭”,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义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罪犯郭义兴于2011年11月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郭义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义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郭义兴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郭义兴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前已赔偿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义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义兴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