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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刑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西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山刑初字第170-1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西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公一诉(201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西某未及时到庭,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延刚审 判 员  张兆洪代理审判员  郝平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邢西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