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金献谟与吴君晓、吴君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谟,吴君晓,吴君瑜,吴君玉,吴文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金献谟。委托代理人:黄云青。被告:吴君晓。被告:吴君瑜。被告:吴君玉。被告:吴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献谟诉被告吴君晓、吴君瑜、吴君玉、吴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