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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金献谟与吴君晓、吴君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献谟,吴君晓,吴君瑜,吴君玉,吴文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水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金献谟。委托代理人:黄云青。被告:吴君晓。被告:吴君瑜。被告:吴君玉。被告:吴文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献谟诉被告吴君晓、吴君瑜、吴君玉、吴文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德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