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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吴永标与李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标,李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保字第84号原告吴永标,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李行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标与被告李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许由亮、马艳云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行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许由亮、马艳云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