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雷光明、纪长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峰,雷光明,纪长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563号原告刘海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雷光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纪长虹,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海峰与被告雷光明、纪长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依法送达,无法查找到被告宋立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