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8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其案件款11565.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1565.4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1565.4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