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席某某,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