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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席某某,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吴俊生,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