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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万兆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兆义,刘翠香,胡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万兆义。申请执行人刘翠香。被执行人胡海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兆义、刘翠香与被执行人胡海铭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