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万兆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兆义,刘翠香,胡海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万兆义。申请执行人刘翠香。被执行人胡海铭。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万兆义、刘翠香与被执行人胡海铭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人接受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