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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健、任玉萍诉邓世兴、被告李兴兰、第三人邓黎、第三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任玉萍,邓世兴,李秀兰,邓黎,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928号原告杨健,男,汉族。原告任玉萍,女,汉族。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闫伟、邓欣,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世兴,男,汉族。被告李秀兰,女,汉族。第三人邓黎,男,汉族。第三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北大街北二段88号盛世蜀景14幢1单元2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本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任玉萍与被告邓世兴、被告李兴兰、第三人邓黎、第三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任玉萍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健、任玉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健撤回对被告邓世兴、被告李兴兰、第三人邓黎、第三人四川豪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微信公众号“”